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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商公积金〔2015〕31号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各县(区)管理部、各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管理,中心研究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管理办法》,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管理办法》

2015年7月23日

附件:

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管理办法

为了防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水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以人为本,高效快捷,实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条指导原则: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三条目的:预防和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潜在风险。

第二章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管理的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及配偶。

第五条管理的内容:查询个人近两年内的征信状况和信用记录,将其作为信贷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章授权

第六条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前,必须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书面授权。

第七条借款申请人拒绝授权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拒绝为其发放贷款。

第四章措施与办法

第八条在商业银行已办理贷款的,其家庭收入50%仅够偿还商业贷款的,不再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九条在商业银行已办理贷款的,其家庭收入50%用于偿还商业银行贷款后有剩余的,按其剩余能力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第十条在商业银行已办理过贷款,经查询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将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分别处理:

一、单笔贷款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单笔贷款当前有逾期,尚未归还的,未还清前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及配偶对个人征信中的不良记录有异议的,可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如能反映出确因非恶意原因造成逾期欠款,并且数额较小的(每期拖欠金额在200元以内),可扣除相应期数。

第十一条在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贷记卡、准贷记卡),透支后,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仍未归还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二条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超出其申请贷款金额上限的,可依情况适当降低其贷款额度。

第十三条因银行系统问题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信用记录相关信息不正确的,由逾期发生银行二级分行出具情况证明(加盖二级分行公章),可予贷款。

第五章责任

第十四条贷款初审岗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查询借款申请人、配偶的个人征信记录;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做如下处理:

(一)调离本职岗位;

(二)给予物质处罚(如:扣发绩效工资,奖励工资等);

(三)取消年度评优、晋级、晋升资格;

(四)造成贷款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追究党、政纪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此前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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