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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关于上调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锦州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暂行办法》(公积金管[2015]1号)文件的规定,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决定,上调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度上下限标准,具体如下:

职工月缴存基数上限:14400元(4800x3)=14400元。

职工月缴存基数下限: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为1300元;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为1100元。

职工月缴存额上限:缴存比例为12%的单位职工月缴存额为3456元(14400x12%x2=3456元)。

职工月缴存额下限:古塔区、凌河区、太和区、松山新区、滨海新区为130元(1300x5%x2=130元);凌海市、北镇市、黑山县、义县为110元(1100x5%x2=110元)。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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