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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印发《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各处(室)、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现将《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1月25日

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一)租房提取

1、经查询我市房屋产权信息系统,职工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在本市(含长望浏宁)无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职工每年可申请租房提取一次,每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以上,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汇缴额的50%。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正常汇缴的,首次提取额度为最近12个月汇缴额的50%,之后逐年依次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首次提取额度为封存当月起最近12个月汇缴额的50%。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12个月汇缴额以外的金额不计入提取额度内。

3、职工申请租房提取需提供如下资料: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书、本人(已婚的包括本人和配偶)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配偶在同一户口的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最近1个月未婚证明)。

(二)购房提取

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继续执行“保一限二禁三”的差别化政策,即家庭(包括本人及配偶)购买第3套及以上住房(已注销的1套可不计入,限注销1套)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一次性支付房款的,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总购房款(不含住房补贴金额);职工使用商业贷款或非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使用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90平米以下(含)首套房屋的,留存贷款额10%以外余额可以提取,且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得超过首付款。

职工可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提取1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职工签订购房合同1年内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可提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查询职工汇缴明细为准,因账户合并、转移、补缴、结息等产生的金额,发生在可提额度时间点内可计入可提额度,发生在可提额度时间点外则不能计入可提额度。

(三)结清还贷提取

职工正常结清或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自结清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为结清之日至上次提取时间内(不超过24个月)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一)适当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缴存时间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载明的时间和在本中心缴存的时间合并计算。其中在异地连续缴存满6个月,需在我中心缴存1个月(含)以上;在异地连续缴存未满6个月(含中途缴存有间断的),需在我中心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且合并计算缴存时间需达6个月(含)以上。

2、单位统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新缴存基数连续缴存3个月(含)以上的,可按新缴存基数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3、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含本套房购房提取)后,需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方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缴存人数在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房屋中介及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的职工(无劳务派遣单位的),需提供6个月(含)以上社保缴交证明。

(二)继续推进省内异地贷款业务

在省内其他市州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可在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心个人贷款政策(贷款发放前需再次核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三、铁路分中心执行长金管委〔2014〕4号文件的操作规定,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并报中心备案。

四、以前操作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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