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提取解读
一、 提取条件及额度
(一)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销户提取: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
4.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6.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缴存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二) 缴存人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非销户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以自住为目的租赁住房,租金超过家庭收入15%以上的;
4.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5.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
“自住住房”是指缴存人或其配偶工作、生活(以工作单位或户籍为准)所在市辖区内居住的,并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在本市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或为解决夫妻两地分居问题购建的第二套住房,暂列入可以申请办理提取的情形,住房公积金暂不支持第三次购建自住住房使用公积金。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二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在开工2 年内申请办理提取手续。
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含商业性自住住房贷款)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租赁住房的,每年提取一次支付租金,应自发票日期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家庭成员指夫妻及双方父母、受监护的子女。
(三)缴存人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应超出以下规定限额:
1.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应大于实际支付所购住房的价款、建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偿还的自住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租金限额。
提取用于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2.办理提取当月(含当月)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余额;
3.重大疾病个人自负部分。
(四) 办理非销户提取的,提取后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原则上应保留不低于100 元的缴存余额。
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高于70%时,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适当提高其提取后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的保留额度,但保留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一年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提供材料及注意事项
一、问:买本市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
5.备案证明;
6.购房票据。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因购买本市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7.缴存职工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可以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
8.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9.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二、问:因异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
5.备案证明;
6.购房票据;
7.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8.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4.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5.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购房的:无房且从来没有以购建自住住房消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购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并提供夫妻双方工作地及户籍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工作和户籍不在同一处的,两处都要开具)。
6、购买外地(指贵港市辖区范围之外)住房的职工,购房地必须是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并提供夫妻其中一方在购房地的工作证明或在购房地的户籍证明。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三、问:因购买本市单位集资房或房改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协议书,批准文件(房改房提供《贵港市房改房屋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比例通知书》);
5.付款凭证。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单位集资房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四、问:因购买本市拆迁安置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拆迁安置协议;
5.自付部分付款凭证。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含集资建房、市场运作建房等),先自付款后提取,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可申请办理提取手续,逾期不再受理。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五、问:因购买本市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
5.二年内交易契税完税凭证;
6.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因购买本市二手房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全部付清房款(不含贷款)或合同生效之日起两年之内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六、问:因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土地证;
5.建造、翻建住房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发证日期起两年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6.支付凭证。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7.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七、问:因大修本市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产权证;
5.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c级或c级以上);
6.有工程预算资质的工程公司出具的大修工程预算书;
7.工程合同;
8.支付凭证。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大修是指房屋承重结构实施部分拆换、加固,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工程,大修工程主要适用于严重损坏的房屋。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八、问:偿还本市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商业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
5.借款借据;
6.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如有提前结清贷款行为,须凭提供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夫妻双方各有最后一次提出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的机会。
7.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8.利用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必须是同一套住房,同时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套。
9.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10、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九、问:因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
5.借款借据;
6.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
7.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8.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4.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5.无房户:无房且从来没有以自住住房消费提取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夫妻双方工作地及户籍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即工作和户籍不在同一处的,两处都要开具)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6.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外地(指贵港市辖区范围之外)住房的职工,购房地必须是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提供其中一方在购房地工作证明或在购房地户籍证明。
7.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如有提前结清贷款行为,须凭提供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夫妻双方各有最后一次提出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的机会。
8.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9.利用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必须是同一套住房,同时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套。
10.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11、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问:因偿还异地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
5.借款借据;
6.近期三个月还款明细;
7.夫妻双方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8.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婚姻状况及房产产权有变更时,有义务及时告知我中心。
3.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4.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5.无房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地以外城市购房的:无房且从来没有以购建自住住房消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过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含配偶)在工作及户籍所在城市以外购房的,可凭夫妻双方工作地及户籍所在地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即工作和户籍不在同一处的,两处都要开具)及购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住房的购房款和贷款本息。
6.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购买外地(指贵港市辖区范围之外)住房的职工,购房地必须是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才可申请提取公积金,并提供其中一方在购房地工作证明或在购房地户籍证明。
7.提前或按期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之日起一年内。如有提前结清贷款行为,须凭提供提前还款凭证、贷款结清凭证,夫妻双方各有最后一次提出申请领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套住房贷款本息的机会。
8.每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未提取期间偿还的贷款本息之和。
9.利用贷款购、建自住住房的,夫妻双方在同一年度内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偿还住房贷款(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必须是同一套住房,同时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套。
10.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11.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一、问: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15﹪)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家庭收入证明(含配偶及同户居住的成年子女的收入证明);
5.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户口本;
6.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自发票日期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7.配偶因该项原因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按第1-6项内容所述的资料外,还需提供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均可)。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4.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支付房租月数。
5.租赁住房租金的最高提取额不得超过家庭收入的50%。
6.租住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缴存职工,可凭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租住资格证明及租房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租金。
7.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8.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二、问:因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4.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5.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三、问:因本人、配偶及双方父母、受监护子女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医院出具的诊断书;
5.经医保相关部门报销后的支付凭证(提取个人自付部分);
6.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能证明上述关系的户口簿、派出所开具的上述关系证明均可)。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4.重大疾病是指列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共同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疾病种类。
5.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6.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四、问:因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离休、退休的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4.如离休、退休的证明或劳动人事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上的出生年月与身份证证件上的不相符,则需要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6.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7.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五、问:因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明;
5.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4.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5.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6.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五、问:因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需提供在一年(含)以内的合同。
3.非城镇户口或非广西户籍职工,需提供户口簿。
4.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5.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6.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7.非城镇户口从业人员、合同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短期用工人员、非广西户籍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在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即可申请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
8.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9.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六、问:因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脱离劳动关系证明;
5.与广西区外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所购住房属配偶的,还需提供夫妻婚姻状况证明。
3.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4.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5.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6.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7.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七、问:因出境定居提取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
3.公积金联名卡;
4.离职证明;
5.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如委托他人代办领取本人公积金,则需, 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3.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4.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5.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6.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
十八、问:因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1.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缴存人的死亡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
3.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4.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银行卡;
5.缴存人的账户余额在1万元(不含1万)以内的,可提供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也可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出具单位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职工的账户余额在1万元(含1万)以上的,需提供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注: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注意事项: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可在我中心网站上下载,不能改变式样和规格,需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
2.以上所需材料提供原件,不需复印。无法提供材料原件的必须加盖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公章或加盖原件留存单位公章。
3.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为2人以上的,必须当场签字确认,并出示身份证(未办身份证的出示户口本)。
4.办理前职工的账户必须为封存状态,若未封存,则先由单位经办人员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再办理提取业务。
5.住房公积金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另填《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回执》)。
6.如遇政策变动,则以最新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