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要求,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提高制度有效性和公平性,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现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一、租房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本人及配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具体条件才确认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一)本人及配偶开具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二)本人及配偶在贵港市无公积金住房贷款及住房提取记录。
二、租房提取时限
职工每年(同一公历年度)可提取一次。首次提取起始时间为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申请提取当月。
三、租房提取额度
(一)职工租赁公共住房的,按照实际住房支出全额提取;
(二)租住商品房的,分已婚、未婚两种情况。已婚提取额度按照租金800元/月计算;未婚提取额度按租金400元/月计算。
四、租房提取要件
职工租房提取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公积金联名卡;4.婚姻状况证明;
5.房屋租赁合同;6.租金缴纳证明。
(二)租住商品房: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3.公积金联名卡;4.婚姻状况证明;
5.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
五、提取审核
缴存职工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及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作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并追回骗提套取的住房公积金,同时,取消该违规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贵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