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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市人社局权威解读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新规

2017-07-19 08:00:03 无忧保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项目不能动工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地税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近日联合下发了《阳江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当前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中的突出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以下称权威人士)接受记者采访,对《方案》新规进行了权威解读。

建筑业工伤维权突出催生新规出台

记者:为何会针对建筑业出台专门的工伤保险规定?《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权威人士:相比其他行业、领域,建筑业劳务用工流动性强、劳动关系不稳定、各类施工人员参与工期长短不一等,要在建筑业实现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覆盖尤为困难。这也导致多年来,各地建筑业工人相关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工伤维权问题较为突出,因此催生了新规出台,国家及省相关部门都先后出台了专门的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方案》。

施工一线工人要按照建设项目参保

记者:建筑业职工流动性大,《方案》中规定按建设项目参保,是针对哪类工人?

权威人士:建筑业工伤保险原参保方式单一,存在推进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方案》规定,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方案》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建设项目跨区域的,在报建地参加工伤保险。我市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按项目总造价1.5‰计缴工伤保险费

记者: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其缴费比例如何界定?

权威人士:《方案》规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市人社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市住建局具体确定。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首次确定为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5‰。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施工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

考勤记录、“平安卡”等可作为劳动关系证据材料

记者:建筑工地的工人发生工伤后如何认定?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人该如何维权?

权威人士:现实中,多数建筑工人并未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申报工伤认定时,在提供劳动关系的证明上就面临很大的困难。

在办理工伤认定相关事项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以劳动合同作为审核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招工登记表、施工工地“平安卡”管理信息以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材料作为审核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当事双方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

参加工伤保险与办理施工许可“挂钩”

记者: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新规,可有效解决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难问题,但如何来保障新规得以执行?

权威人士:为了保证执行,《方案》中明确规定要加强信息联动,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在建建设项目信息发给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将严查不参加工伤保险、违法转包等违法行为

记者:建筑工程常存在违法转包、不缴纳工伤保险等现象,导致建筑工人权益受损,新规中对这类行为如何监管?

权威人士:《方案》中明确提出,要严肃查处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骗保等违法行为。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辖区内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进行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追缴。

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发生工伤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对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权威解释

记者:针对市民还比较关心的工伤保险期限、待遇支付等具体问题,有何具体指导性意见?

权威人士:《方案》中列举了几类问题,并出具了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关于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问题。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

(二)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已按单位逐月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同一工伤人员,不得因同一工伤事故重复享受按项目和按单位两种参保形式的工伤待遇,受伤职工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自行选择其中一种形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关于在建项目缴纳工伤保险费问题。在建项目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缴费比例*剩余工期/总施工期,剩余工期是指项目缴费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期止。工伤保险关系开始时间为缴费日期,终止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四)关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五)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限制问题。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

据了解,《方案》从2016年4月25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订或废止。市民如有疑问,可劳动保障咨询投诉电话0662-2231186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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