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市社险发〔2016〕18号
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关于重申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问题的通知
各县区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陕飞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平时工作掌握的情况以及对2015年度定点医院履行服务协议检查考核中发现,一些定点医院在参保职工住院出院结算时,不通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结算报销,而是让参保职工全额现金垫付住院医疗费用,再到市、县(区)社保经办机构报销。造成了住院参保职工经济负担重、跑路多、报销周期长的问题,同时加大了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工作量,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为了切实纠正这一问题,现就我市定点医院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报销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从2016年7月1日起,凡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在汉中市辖区内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或因病转诊到我市在西安确定的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在办理出院手续时,一律通过职工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规定结算报销。
参保人员因外伤(排除刑事案件、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职业病、酗酒、吸毒、打架斗殴、自残、自杀等)住院治疗的,应持所住医院入院通知单、《汉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外伤患者住院审核表》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住院审核备案手续,经审查同意后,在所住医院医保窗口办理网上住院登记手续,出院时一律持本人医保卡在医院直接办理结算报销手续。
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职工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全部实行网上结算报销的规定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办理参保人员合规住院医疗费用网上结算报销手续。凡不执行网上结算报销的合规医疗费用将由医院全额承担。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进行网上结算报销的,必须经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附件:汉中市职工医疗保险外伤患者住院审核表
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