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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关于做好我市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我市困难企业缓缴住房公积金有关工作的通知》鞍公积金委发【2016】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和推进我市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对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50%。缓缴公积金的企业,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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