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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6年度克拉玛依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克拉玛依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核定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核定,以本单位劳动工资部门审核确定的上年度缴存人员工资总额为依据(详见附表)。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工资基数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新调入和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以本人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2016年度职工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1670元,最高不得超过21141元。

二、其他有关规定

1、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核定工作,对单位和职工个人信息要认真清理、核实,确保信息完整、准确。

2、各单位在核定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后,应告知缴存人,接受监督,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

3、基数核定和汇(补)缴工作最晚应在8月25日前完成。未按时完成的单位,会影响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提取和偿还贷款,甚至将会导致部分有公积金借款职工贷款违约,影响职工个人信用,同时职工也将受到《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相对应的处罚。

4、按照《克拉玛依市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新克政发【2014】96号)和《克拉玛依市住房公积金自然人与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克公积金字【2015】6号)文件规定,不为本单位职工缴纳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属于较重失信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定期向市政府诚信办报送自然人和社会法人的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失信惩戒。

附表: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确认表

2016年6月15日

附表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确认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公积金账号

经办员

办公电话

手 机

单位类别

财务

部门负责人

电话

汇 缴 比 例

单位 %

个人 %

单位地址

发薪日期

法人

代表

联系电话

组 织 机 构

代 码 证 号

上年度工资总额

(含劳务合同工工资)

缴存人数

人均工资/月

人事劳资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单位 度工资总额(含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劳务派遣人员)为 元,此数据将作为本单位今年住房公积金核定基数的依据。

(人事劳资部门盖章)

人事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财务部门:

(财务盖章)

财务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填制说明:单位类别栏填写下表中对应相关项的数字即可,如:国有企业,填写31。

单位类别:10,20,31,32,33,34,40,50,90

10 国家机关 20事业单位

31国有企业 32城镇集体企业 33 外商投资企业 34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40民办非企业单位 50社会团体

90其他(注:若选择90,则需要写说明)

单位类别说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行政机关、事业法人、事业其他。

2.国有企业包括:国有全资、国有联营、国有与集体联营、国有独资(公司)。

3.城镇集体企业包括:集体全资、集体联营。

4.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投资、国外投资。

5. 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类未包含的其他企业经济类型均为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6.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包括:社团法人、社团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会法人。

标签:   调整公积金缴存缴存基数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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