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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

余公积金字[2016]11号

关于印发《新余市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中心各科室、分宜办事处:

现将《新余市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15日

新余市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意见》(余府办发〔2016〕22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市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申请人条件

1、农村居民户口必须属新余市农村居民;个体工商户必须经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居民。

2、申请人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

1、缴存额度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农村居民或个体工商户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比例为20%(含应该单位缴存10%和职工个人缴存10%)。2016年月缴存额下限为每月130元,上限为每月3100元。

2、开户办理,凭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或经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登记的营业执照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科或分宜县住房公积金办事处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县办事处为农村居民建立一个统一的管理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农村居民和个体工商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后,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业务办理参照《新余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新余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本实施细则从2016年6月15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本细则进行解释。

新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综合科2016年6月15日印发

标签:   公积金制度个体工商户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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