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保障性,体现住房公积金的公平、公正原则,结合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实际,更好地解决资金流动性不足问题,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核定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为体现“先存先贷,多存多贷”原则,由原来单纯依据缴存基数和年龄核定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调整为根据还款能力和个人账户余额加缴存时间综合测算方式。
二、贷款额度计算方式:借款人还贷能力可贷额度+个人账户余额及缴存时间计算额度。
(一)按借款人还贷能力计算:还款能力可贷额度不高于各自最高贷款额度的50%,超过最高贷款额度50%的按50% 认定,不足最高贷款额度50%的,按实际还贷能力额度计算。
可贷额度=夫妻双方缴存基数之和×50%÷可贷年限月还款额×50%;
(二)按个人账户余额和缴存时间计算:可贷额度不高于各自最高贷款额度的50%,超过最高贷款额度50%的按50%认定,不足最高贷款额度50%的,按测算额度计算。
可贷额度=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5倍×缴存时间系数+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余额×5倍×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对照如下:
6<缴存时间≤12 缴存时间系数为 0.5;
12<缴存时间≤24 缴存时间系数为0.6;
24<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系数为1.0。
三、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认定以申请之日起正常汇缴的账户余额为准。
四、异地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异地缴存余额不计入测算。
五、借款人公积金账户销户、封存、断缴的,其收入不计入家庭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公积金停缴3个月以上的,其收入不计入家庭还款能力。
七、缴存时间以借款人个人账户实际缴存时间为依据。
八、本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执行,其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2016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