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宜宾市各区县2015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从2016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宜宾市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区县 缴存基数上限(元)
翠屏区 15175
南溪区 10906
宜宾县 12796
江安县11633
长宁县9969
高县 14640
筠连县 12876
珙县 12386
兴文县 12340
屏山县 13768
临港开发区、在区县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可按翠屏区标准执行。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缴存单位应严格按照此标准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超过上限的应予以纠正。
特此通知
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