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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关于调整归集、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6〕2号)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调整归集、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规范单位缴存及职工贷款行为,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使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及职工贷款业务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人员变更增加时要求确保人员信息的真实性,并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

二、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缴存工资基数比上限控制在50%。

三、申请异地贷款的职工,除符合《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公积金管〔2015〕3号)文件规定外,还应提供社保缴费情况证明,缴交社保单位要求与缴存公积金单位一致。

四、办理“商转公” 、“二手房”贷款的职工,应在规定的有效时间内申请办理,过期不予受理。“商转公”贷款自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结清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贷款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之日算起,2个月内有效;二手房价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计税金额和《房屋买卖契约》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

五、以上政策调整内容自201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以上内容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流程、有效办理时限、应提供的证明材料等,由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

2016年6月20日

标签:   公积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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