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做好我市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现将《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6月20日起执行。
2016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操作规定
为做好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4〕5号)及《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4号),制定本操作规定。
自2016年6月20日起,单位应在缴存201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应在办理缴存额调整前办理相关申请手续。符合条件的单位可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办理程序
网上缴存的单位应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可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附件1)一份,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手续。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程序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可到分中心、管理部领取或登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打印申请表,填写并加盖工会章及单位公章后,持以下资料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申请手续。
(一)亏损单位降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2016年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的单位,可申请降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1.《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以下简称《降低(缓缴)申请表》,附件2)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
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单位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二)新成立企业降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成立未满3年的企业,申请降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只需提供《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
(三)小型微型企业降低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条件的,可申请降低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降低(缓缴)申请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及工会章。
2.2015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
3.2015年度《损益表》原件。
4.2015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表》原件。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办理程序
自2016年6月20日起,各单位应在缴存2016年6月份住房公积金后办理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工作。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048元,下限为1950元。单位可选择以下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
(一)网上缴存单位应通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办理系统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手续。单位网上填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以下简称《调整清册》,附件3)并确认提交。
(二)未开通网上缴存的单位,应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办理缴存额调整。单位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 “调整清册数据盘”,复制或从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单位经办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程序”填写《调整清册》并生成“调整清册文件”。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卡及“调整清册文件”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三)无法通过上述两种方式办理缴存额调整的单位可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领取《调整清册》一式一份,填写完毕后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单位经办人持单位卡及《调整清册》到开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的分中心或管理部柜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调整。
单位办理缴存额调整后,首月按照调整后缴存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可通过分中心、管理部业务柜台或网上业务系统进行缴存。当月无新开户、启封、封存、个人补缴职工的,只需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汇总表》,当月有新开户、启封、封存、个人补缴职工的,单位还应依据实际情况填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及个人补缴清册》。
附件:(附件内容可在下载中心进行下载)
1. 单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2.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3.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缴存调整清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