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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摘要:

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贯彻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辽住建【2016】58号)精神,减轻企业负担,现将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7月1日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高为单位和职工各12%。

二、企业经营困难的,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降低缴存比例在大于5%,小于12%之间。该项政策拟按两年执行。

三、企业经营困难,且符合下列条件:企业连续1年以上(含1年)亏损,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四、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需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房委会和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单位,请于2016年6月15日前,向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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