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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关于下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各科室、管理部:

为顺利推行“综合柜员”制,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快捷办理公积金各项业务,现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4月12日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

为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手续,快捷办理公积金各项业务,规范工作人员操作行为,特制定本规程。

一、办理模式:在各管理部大厅办理。

二、办理时限:授权管理部且符合办理条件的即刻办理,由归集执法科、分管副主任、“审提会”审查的在收到资料后三个工作日办结。

管理部对需要提交归集执法科或分管副主任等审批事项的,应填写“收件单”,注明收取的资料名称及时间。

三、办理流程

1.提取业务办理流程:受理-初审-审批-办结。

2.审批权限:销户提取、公积金还贷提取、以及 10万元以内(含)的其他提取授权管理部审批;10万元至15万元(含)由管理部审核后提交归集执法科审批;15万元以上的管理部、归集执法科审核完成后提交分管主任审批;管理部、归集执法科、分管主任对提取事项有异议的,应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提会上报情况及审批意见表”(附件3)并提交“审提会”审批。

提交“审提会”审批的事项可直接报送,各管理部不需填写审批单。“审提会”上,各审提会成员应对提取事项发表意见,并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提会成员意见表》(附件4),审提会主任综合成员意见后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提会上报情况及审批意见表”(附件3)上填写审提会讨论结果。归集执法科应复印一份“审提会意见”(附件3),原件移交管理部并装订在提取档案中。复印件由归集执法科留存。

会议同意提取的管理部办理,会议不同意提取的管理部将资料退回。

四、受理审批职责

初审: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到一次性告知,在系统中完成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办理,对留存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确保办理人身份无误。

审批:对系统中提取业务的办理情况进行核对,确保资金去向正确。

归集执法科、分管副主任、“审提会”:对所审批事项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归集执法科应对管理部办理事项进行检查,每季度(也可根据发现的问题随时提出)提交提取业务风险分析书面报告,对现行的提取制度和流程等做出判断,发现问题及时调整、规范。

五、提取的条件

缴存职工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和建造住房)以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退休的。

(3)出境定居(含港、澳、台)的。

(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6)租赁自住住房的。

(7)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子女、双方父母)中患有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系统性红斑狼疮、心脏支架手术、心脏起搏器手术、肺心病、肺气肿、脑血管后遗症十五种疾病的。

[脑血管后遗症主要是指患者脑出血、脑溢血并通过治疗仍出现偏瘫和失语(语言功能丧失),偏身感觉障碍、吞咽困难、饮水呛咳、步态障碍、口齿不清、癫痫、大小便失禁、智力及记忆力减退、痴呆、人格改变等后遗症]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9)劳动关系发生变更且调出本市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伤残鉴定为四级(含)以上的。

(12)发生与住房有关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的。

(13)因交通事故、火灾、水灾、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净损失或支付净赔偿金2万元(不含)以上的。

(14)10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装修自住住房的。

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金去向

1.一般提取业务资金去向

(1)系统中有工资账号的,转入工资账户内。

(2)系统中无个人账户或提取人对个人账户有异议的转单位账户,由单位支付给缴存职工,也可对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户进行核实后录入系统,资金转入核实后的账户。

2.归还住房贷款资金去向

(1)银行按揭贷款:执行上述规定。

(2)归还其他中心贷款:资金转入各中心指定的账户。

(3)归还本中心贷款:选择委托中心归还公积金贷款的,资金转入中心账户;选择自主还贷的,资金转入提取人“还贷账户”。

3.职工死亡提取资金去向

资金转入经办人账户。

4.注意事项:公积金提取人为所要提取的公积金账户人员,简称“提取人”;公积金经办人为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人员,简称“经办人”。

七、提取住房公积金所需要件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需要的身份要件

取消《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下述所需资料复印后,原件退回。

1.各提取事项所需基本身份要件

(1)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或提取申请人姓名与要件姓名不是同一人的)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结婚证);

(2)提取申请人本人且申请人姓名与要件姓名为同一人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如果单身职工办理租赁住房提取、装修提取,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并在中心出具的《单身承诺书》上签字确认,无需按手印。

(3)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记录或干部职工履历表、人事关系登记表的复印件并加盖印章。

2.其他特殊事项所需身份要件

(1)单身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单位,可由父母代办,提供的身份要件为:提供调出人身份证、办理人身份证、关系证明(户口在一起的提供户口簿、户口不在一起的提供户口迁出记录或干部职工履历表、人事关系登记表的复印件加盖印章即可)。

(2)委托他人代办的,应提供受托人和委托人身份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委托书或管理中心认可的委托书(见附件1)。

(3)死亡职工没有继承人的。除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外,还应提供公正部门公正的受遗赠证明。

(4)办理提取公积金业务的职工,所在单位不存在的,又无法提供《住房公积金手册》,或提供的《住房公积金手册》与系统内数据严重不符的,应要求对方出具《职工身份证明》(见附表2),进一步核对后办理。

3.复印注意事项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2)户口簿:“户口首页”、“户口内涉及的相关人员页”复印。

(3)结婚证:“结婚证字号及个人信息页”复印。

(4)关系证明及其他资料:全部复印。

(5)单身承诺:不需复印,直接留存。

(二)各提取事项的概念及所需基本要件

1.购房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本人购买住房或为父母、子女购买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其中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提取申请人未用该套住房以本人及配偶名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含归还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提取使用范围:本人(配偶)购房、父母购房、子女购房均可申请提取。

提取有效期:签订合同或房产过户五年内办理。购买新房(期房、现房)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以过户后的房产证日期为准。一次购房行为只能以申请本人或配偶名义申请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2)提供基本资料

a.购买新住房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合同正本、购房发票。

b.购买新住房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合同副本、房产证、全额发票。(取消契税发票)

c.购买二手住房,在本市内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在本市以外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发票、买卖契约(取消查档证明)。

在本市内购房的应在房产网进行查询并打印存档;在市外的应仔细辨认,发现疑点应电话或网上查询,发现问题应收件核实后办理。

(3)办理注意事项

a.应在购房合同(买卖契约)或契税发票上加盖提取金

额。

b.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c.拆迁住房,没有发生补偿行为的也可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房屋总价。

d.非亲关系(指不是夫妻、父母、子女关系)购买住房的,按照提取人所占比例提取。

(4)复印注意事项

a.购房合同:“首页”、“购房性质和价款页”、“房屋坐落页”、“开发商印章及签字页”。

b.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及所有权人页”、“共有人页”、“产权管理部门盖章页”。

c.买卖契约:“契约首页”、“购房性质和价款页”、“房屋坐落页”、“签字页”。

d.发票、税收缴款书、关系证明:均全页复印。

2.建造住房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本人建造住房或为父母、子女建造住房,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总价。

使用范围:本人(配偶)建房、父母建房、子女建房均可申请提取。

提取有效期:一年内。以建造批准文件日期为准。一次建造行为只能以申请本人或配偶名义申请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房总价。

(2)提供基本资料

提供规划部门建造住房批准文件、支付费用的发票。(取消预决算书和原房屋所有权证)

(3)办理注意事项

a.应在批准建造文件上加盖提取金额。

b.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

a.建造文件:全文复印。

b.发票:全页复印。

3.翻建、大修住房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缴存职工以本人或配偶名义翻建、大修住房均可申请提取。

提取有效期:一年内,以翻建批准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证书日期为准。一次翻建、大修行为只能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支付费用总价。

(2)提供基本资料

翻建住房批准文件或资质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书、支付费用的发票、房屋所有权证。(取消预决算书)

(3)办理注意事项

a.应在批准建造文件或房屋安全鉴定证书上加盖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

b.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

翻建文件、房屋安全鉴定证书、发票:全部复印。

其他资料同上。

4.职工离、退休提取

(1)概念: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后,离、退休职工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只限离、退休本人。

提取期限: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

(2)提供基本资料: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文件。

办理注意事项:对该职工账户进行销户。

(3)复印的页数

a.离、退休证:“社保部门盖有的印章(或钢印)页以及个人退休信息”。

b.离、退休文件:全部复印。

5.出境定居提取

(1)概念:职工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只限出境定居本人。

提取期限:单位办理封存账户手续后。

(2)提供基本资料: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3)办理注意事项:对该职工账户进行销户。

(4)复印的页数

a.户籍注销证明:全部复印。

b.出境定居证明:全部复印。

6.归还银行住房贷款

(1)概念:职工本人或父母、子女购买住房在银行办理住房贷款后,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发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归还贷款的,应在办理时从剩余本金中剔减。

提取范围:本人(配偶)银行住房贷款、父母银行住房贷款、子女银行住房贷款,均可申请提取。

提取有效期:贷款信息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后办理,以申请本人或配偶名义每年申请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

(2)提供基本资料:借款合同、征信报告(在中心办理授权后到中心指定地点打印)。

(3)办理注意事项

a.在借款合同上注明提取金额。

b.购买公寓办理的银行贷款也可提取。

c.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

a.借款合同:有记载“借款金额页”、“借款期限页”、“借款用途页”、“借款人签字页及银行印章页”。

b.征信报告:不复印,原件直接留存。

7.归还其他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1)概念:职工本人或父母、子女购买住房在其他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

提取范围: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申请提取。

提取有效期:放款次月申请,以申请本人或配偶名义每年申请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剩余贷款本金。发现提取的公积金未归还贷款的,应在办理时从剩余本金中剔减。

(2)提供基本资料:借款合同、征信报告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流水。

(3)办理注意事项

a.在借款合同上注明提取金额。

b.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c.对借款人提供的还款账户信息进行核对。

(4)复印的页数:

a.借款合同:有记载“借款金额页”、“借款期限页”、“借款用途页”、“借款人签字和银行签章页”及“还款账户页”。

b.职工还款流水凭证账(还款计划):不复印,原件留存。

c.征信报告:不复印,原件留存。

8.归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

取消“申请公积金归还公积金贷款申请书”,直接选择办理事项提取公积金归还中心贷款业务。

(1)概念: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购买住房在本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总额。

提取范围:本人(配偶)住房公积金贷款、父母住房公积金贷款、子女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申请提取。

提取有效期:放款次月申请。以申请本人或配偶名义每年申请一次,提取总额不超过贷款本金总额。发现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未归还贷款的,应在办理时从剩余本金中剔减。

委托中心归还公积金贷款,有三种还款方式:(1)冲还一定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贷款本息;(2)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部分贷款本息;(3) 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剩余贷款本息。资金转入中心还贷账户。

选择自主还贷的,资金直接转入个人还贷账户。

(2)提供基本资料:不需提供资料,取消借款合同。

(3)注意事项

a. 查看贷款信息,确认贷款未还清。

b. 借款人(含销户)无论是否发生逾期行为,均能选择提取公积金归还贷款业务,但如果借款人近24个月连续两个月未还款或累计逾期次数超过5次(不含)以上的,不能选择自住还贷(包括直系亲属)。

(4)复印的页数:无复印事项。

9.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因病、因故等死亡,继承人可申请提取死亡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仅限于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本人。

提取有效期:单位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后。

(2)提供基本资料:死亡证明。

(3)办理注意事项:对该职工账户进行销户。

(4)复印的页数:死亡证明,全部复印。

10.重大疾病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或父母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时,可申请提取夫妻双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范围:缴存职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均可提取。

提取有效期:出院后办理,且每年可办理一次。

(2)提供基本资料:

首次提取的:二级(含)以上医院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结算发票、病历。重新开具的疾病诊断书与病历不一致的以病历证明为主。

再次提取的:门诊发票(金额、时间不限)

(3)办理注意事项

a.在出院后办理。

b.再次办理时首先查看系统提取记录。

c.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

a.疾病诊断书:全部复印。

b.住房费用结算发票:全部复印。

c.病历证明:不复印,直接留存。

1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家庭享受生活最低保障的,可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本人或配偶享受低保政策均可提取。

提取有效期:取得相关手续后办理,可每年办理一次。

(2)提供基本资料: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低保存折(卡)。

(3)办理注意事项:

a.每年办理一次。

b.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

a.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b.低保存折(卡):“存折首页”、“银行流水记录页”。

12.工作调出外省(市)的

(1)概念:职工因工作需要调出外省(市),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只限职工调出本人。

提取有效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

(2)提供基本资料:调出证明文件。

(3)办理注意事项:对该职工账户进行销户。

(4)复印的页数:正式调令或有关任命文件全部复印。

13.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取

(1)概念:职工因故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可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只限解除劳动合同本人。

提取有效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后。

(2)提供基本资料: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文件。

(3)办理注意事项:对该职工账户进行销户。

(4)复印的页数:全部复印。

14.租赁自住住房

(1)概念:职工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商品住房的,均可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提取人在工作地无住房。

提取有效期: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取得租赁手续后两年内办理(以租赁合同日期为准),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

租赁商品住房,取得无房产证明后一年内办理。每年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提供基本资料:

a.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凭证。

b.租赁商品住房:提供家庭成员在工作地无房产证明。

(3)办理注意事项:

a.公租住房按实际房租金额提取;商租住房最高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元(含)。

b.在办理中发现有营业房的,不得办理租凭提取业务。

(4)复印的页数:

a.房屋租赁合同:全部复印。

b.租金缴纳凭证:全部复印。

c.无房证明:全部复印。

15.四级(含)以上伤残提取

(1)概念:鉴定为四级(含)以上伤残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伤残。

提取有效期:取得相关证明后办理,每年可办理。

(2)提供基本资料:伤残等级鉴定证明。

(3)办理注意事项:可每年办理,每年的要件齐全。为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伤残等级鉴定资料全部复印。

16.发生与住房有关的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发生与住房有关的购房契税、专项维修费、物业费,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缴存职工(配偶)所住住房发生上述费用。

提取有效期:取得相关证明后三年内办理。

(2)提供基本资料:专项维修费、物业费、契税票据。

(3)办理注意事项:为部分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票据金额。

(4)复印的页数:专项维修费、物业费、契税票据,全部复印。

17.发生突发事件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配偶)因意外事故造成净损失或支付净赔偿额超过2万元(不含),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使用范围:缴存职工(配偶)发生意外事故。

提取有效期:取得相关证明后一年内办理。以最后一张支付费用或赔偿票据日期为准。

(2)提供基本资料:提供事故(损失)证明、支付(赔偿)费用的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3)办理注意事项:该职工账户部分提取,可提至余额的百位。

(4)复印的页数:

a.提供事故(损失)证明:全部复印。

b.支付(赔偿)费用的证明:全部复印。

c.其他证明材料:全部复印。

18.装修住房提取

(1)概念:缴存职工10年(含)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其本人或配偶名下住房发生装修费用时,包括:电线、水管、隔墙、吊顶、房门、地板、瓷砖、墙面涂料、墙纸、整体橱柜、整体衣柜等不活动东西,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其中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指:未以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名义办理过住房公积金提取(含归还按揭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使用范围:缴存职工(配偶)名下住房发生装修。

提取有效期:取得相关证明后一年内办理。以最后一张支付费用票据日期为准。

(2)提供基本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完税发票。

(3)办理注意事项:

a.完税发票可由税务部门开具也可由装修单位(物品出售人)出具正式发票。

b.该职工账户部分提取,最高提取额度设定为10万元(含)。

c.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也视同使用。

d.借款人贷款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的也视同使用。

(4)复印的页数:

a.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号及所有权人页”、“共有人页”、“产权管理部门盖章页”。

b.完税发票:全部复印。

上述未提及的提取事项,执行原规定。

附件1【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授权委托书.docx】已下载次附件2【职工身份证明.docx】已下载次附件3【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提会上报情况及审批意见表.docx】已下载次附件4【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提会成员意见表.docx】已下载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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