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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关于完善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关于完善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的通知

南公积金〔2015〕43号

各科、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切实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养房(包括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需求,让缴存职工充分享受制度规定的权益,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业务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0年以上;

(二)缴存职工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二、提取凭证

缴存职工提供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配偶名下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起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4日

标签:   公积金业务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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