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公积金〔2015〕43号
各科、各管理部:
为进一步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切实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养房(包括自住住房的维护、修缮、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需求,让缴存职工充分享受制度规定的权益,现就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业务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缴存职工须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10年以上;
(二)缴存职工从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
二、提取凭证
缴存职工提供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在配偶名下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 本通知自2015年10月起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