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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关于再次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为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发挥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现将再次调整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降低二套房贷首付比例。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缴存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50%降为30%。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贷款最高限额由家庭单边缴存的可贷35万元、双边缴存的可贷40万元统一调整为45万元。

三、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的金额和申请的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房屋的总价款。

四、延长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高贷款期限由30年延长为35年。对临近退休、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的缴存职工,可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0年。

五、扩大异地贷款缴存职工范围。凡南充户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南充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房,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的范围由全省扩大到全国。

六、开展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提前结清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用本房作抵押。

其他事项按原有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18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个人贷款政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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