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公管委办〔2014〕11号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有关精神,为提高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维护缴存职工基本权益,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惠民利民作用,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性自住住房,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全市实际,经全体委员审议通过、主任委员批准,现将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政策调整通知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从外地调入南充工作的职工,在南充缴存时间不满6个月的,提供原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提高贷款限额。夫妻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为40万元,单身或夫妻双方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其最高贷款限额为35万元。
三、调整首套房贷款认定标准。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四、恢复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南充户籍职工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南充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
五、调整二手房评估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通过政府招标确定评估公司。按房屋套数收取评估费用。评估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以上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