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公积金〔2015〕28号
南充市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中低收入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解决住房困难,规范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向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已办理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下简称“商贷”,该商贷仅用作购买自住住房)、现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发放的,用于偿还其“商贷”的“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商转公贷款”办理采用先还后贷方式。
已办理“商贷”的职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商转公贷款”,经公积金中心同意并出具《南充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申请人自筹资金还清“商贷”后,凭《南充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等贷款材料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四条申请“商转公贷款”的职工应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指有关文件规定,且抵押物必须是原商贷所购住房。
第五条“商转公贷款”资金划入申请人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账户。
第六条《南充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自签发之日起60日内有效,未能在有效期内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逾期未办理的,公积金中心可撤销对借款人的“商转公贷款”申请。
第二章“商转公贷款”条件
第七条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除需符合“公积金贷款”有关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时商贷未还清。
(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良好,贷款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
(三)“商贷”所购的住房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购房时已办理组合贷款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三章“商转公贷款”额度、年限和利率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的额度除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外,同时不得超过“商贷”剩余本金,且是1000元的整数倍。
第九条“商转公贷款”年限执行“公积金贷款”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商转公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第四章“商转公贷款”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一)先申请“商转公贷款”确认,需提供如下资料:
1.申请人填写《南充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审批书》原件;
2.申请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户口薄、婚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地房屋情况证明原件;
4.“商贷”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商贷”本金余额的证明文书原件(原商贷银行提供,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对账单);
6.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还清“商贷”后,需提供如下资料:
1.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南充市商转公贷款确认书》;
2.结清证明(原“商贷”银行提供);
3.用于偿还原“商贷”的银行卡的还款凭证(须加盖业务章)原件;
4.抵押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办理的一般流程: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