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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冀建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和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缴存单位要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2005】5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高于12%。

二、单位连续亏损6个月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

三、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6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缴存比例公积金缴存公积金缴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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