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有关规定,继续在市区依法开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2015年度验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对象
2016年6月30日前在市中心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含市、区两级统发工资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1、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
2、审核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3、审核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缓缴单位是否进行有效审核。
三、具体程序
年度验审分为网上年审(程序一)和手工报送(程序二)。各单位可自主选择程序一或程序二,进行年审。为提高年审效率,具备条件的单位,请优先选择程序一。
程序一:
1、已开通网上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单位可登陆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点击“单位管理”中“年审申报信息”;
2、单位进入年审界面后,如实填写相关数据并确认发送;
3、三个工作日后,单位再次登录“年审申报信息”查询年审结果;
4、单位确认年审通过后携带《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楼年审专窗或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加盖年检戳记。
程序二:
1、各缴存单位填写、报送《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验审报告书》;
2、单位信息发生变更的:
①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携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变更核准书复印件并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市中心三楼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进行变更,然后参加年度验审;
②单位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填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登记表》,到市中心三楼办事大厅或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进行变更,然后参加年度验审;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年度验审材料并进行验审;
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通过年审的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注意事项
1、《关于开展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的通知》及《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验审报告书》以信件形式邮寄至各单位,6月30日前未收到年审资料的单位可登陆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站(www.nbgjj.com),点击“下载中心→表格下载”进行下载。
2、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需提交下列资料:
①《宁波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度验审报告书》;
②《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原件,如遗失《住房公积金登记证》请提供遗失说明并加盖公章,2015年7月后开户的单位无需携带《住房公积金登记证》可直接参加年审;
③非正常缴存比例(超过12%)的单位,携带经宁波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批过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申报表》原件(网上年审报送的单位请在“情况说明”栏里注明);
④年审工作人员认为需提供的有关资料(详见报告书填写要求说明)。
3、指定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仅办理网上年审通过单位的《年审登记证》盖章确认业务。
五、年审安排
1、市中心年审专窗办理时间:2016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0—17:00。
2、市中心办理地址:解放南路166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四楼年审专窗。
3、指定服务网点: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营业部(中山西路218号)、交通银行宁波海曙支行(解放南路29号),办理时间为上午8:30—11:15,下午13:15—16:30。
4、咨询电话:0574-12329。
六、年审要求
各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认真核对、补充和更正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做到及时申报,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准确。未通过年审的单位应尽快落实整改,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参加年度验审的单位,经查实有职工未缴、漏缴、欠缴等现象的,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罚,并依法追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同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