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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07-20 08:00:03 无忧保

金市金〔2016〕19号

市中心各处室,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义乌市中心:

《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暂行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6日

金华市农业转移人员住房公积金

缴存使用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金华市区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6〕37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进城务工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结合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凡本市城镇用人单位与农业转移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办理缴存登记和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农业转移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方式与所在单位其他职工相同。最高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月缴存额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和缴存比例计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最低缴存比例为各5%,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进城从事个体工商、自由职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转移人员,可按《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农业转移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除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及《金华市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的户籍证明材料。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缴存人符合下列情形可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非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缴存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5年的;

(五)缴存人家庭(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在公积金缴存地城区无私有房产且租赁住房的。

申请额度及申请材料根据《金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

缴存人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贷款时已按月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当前正常缴存。

(二)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或购买商品住房且所购房屋已结顶,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或建造、翻建住房,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二年内。

(三)所购建住房为家庭现有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缴存人家庭自有的集体土地住房,不计入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

贷款额度、贷款材料按《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未尽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16年5月16日起实施。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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