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督促我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按时足额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补缴时限。全市个体工商户、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请务必于2016年6月30日前到市、县各级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补缴个人往年欠费。从2016年7月1日起,此类人员不允许再跨缴费年度补缴往年欠费,只允许向后顺延缴费。(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即为一个缴费年度)
二、待遇影响。缴费年限与个人退休待遇息息相关,未及时补缴个人往年欠费,中心将按政策规定予以核销,个人缴费年限也将被核减,相应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的待遇会受到一定影响。
2016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