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测算的具体条件及测算规则(暂行)
根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5.2.2条的规定及结合我市实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测算根据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房价成数、市场均价、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等条件来确定,根据上述具体条件测算出的最小值即是借款申请人可贷额度。
一、根据2013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2013年第1期),防城港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40万。
二、还贷能力测算:
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
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
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三、购买普通自住住房90平米以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的80%;购买普通自住住房90平米以上(含90平方米)和自建房,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屋价格和评估价的70%。职工家庭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50%的首付款,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50%。
四、贷款楼盘出现购房价格畸高情况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办理贷款时,抵押住房单价不能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的70%,即贷款金额≦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市场价格×70%×购房面积。
五、月供不能超过申请人家庭月收入的50%。
六、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夫妻双方缴存的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1万的按1万计算。缴存三年以上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增加贷款额度10%。
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费用时,借款申请人可申请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但抵押单价不能超过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市场价格的70%。
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借款申请人家庭的负债情况、信用情况、所在单位性质、所购住房楼盘综合条件等情况适当调整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