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进一步减轻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压力,结合我市业务发展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按月冲还贷款,是指委托“按月冲还贷”的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含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以下简称“委托人”),与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签订《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中心按双方约定,按月从委托人个人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一种委托扣划还贷业务。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驻马店市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结清的委托人。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扣划额度、时间
第四条 委托人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本市自住住房,尚未结清贷款本息。
第五条 委托人账户中的存储余额不少于12个月应还贷款本息总额,其中自由职业者的存储余额不低于6个月的应还贷款本息总额,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存储余额可以累加。
第六条 委托人信用良好,申请时原则上没有连续3期以上逾期贷款。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按月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申请时仍在正常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
第八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按当月还贷额扣划。
第九条 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固定扣划金额不超过委托人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月还款额剩余差额部分按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从银行还款账户扣划。
第十条 在申请办理月冲还贷业务后,按照正常还款日每月21日扣划,遇节假日顺延。
第三章 提供材料和办理流程、扣划顺序
第十一条 申请按月冲还贷时,委托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
2、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按月冲还贷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1、委托人携带身份证每月15日前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地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
2、中心根据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对申请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与委托人签订《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月冲还贷协议书》,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的时间扣划。
第十三条 委托人账户均为扣划账户时,扣划顺序按以下方法确定:原则上确定借款人缴存账户为第一顺序扣划,共同还款人作为第二顺序扣划,银行还款账户作为第三顺序扣划。当第一顺序账户余额不足当月可扣划额度时,中心将自动转为第二顺序扣划,以此类推。
第四章 委托协议终止
第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协议自动终止:
1、委托人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2、减少或增加共同还款人的;
3、委托人申请终止的;
4、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中心无法履行约定的;
5、住房公积金贷款发生连续三期以上逾期或累计六期以上;
6、委托人缴存账户发生封存、冻结、销户、转移的;
7、缴存账户可扣划额度小于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
8、委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减少的;
9、中心认为不宜适用继续对冲还贷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委托人在协议执行期间发生提前终止或自行终止协议情况,贷款尚未结清的,须继续按委托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正常偿还贷款。
第十六条 委托人因自身原因委托协议无法继续履行,被中心终止协议后,再次申请按月冲还贷的,须间隔6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定利率调整或国家住房公积金政策发生变化时,中心按照新的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十八条 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借款人应及时了解本人及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银行还款账户资金状况,保证每月正常偿还贷款,否则造成逾期、罚息等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九条 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委托人发生与按月冲还贷有关的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到中心办理变更手续,若因此导致按月冲还贷扣划业务失败等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条 在委托协议执行期间,在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时如发生差错的,委托人有义务配合中心按规定进行纠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