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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舟公积金委办〔2016〕5号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区)分中心: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76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6]26号)和住建部召开的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放宽不限购城市住房贷款门槛,支持职工家庭合理的住房消费,促进去库存、稳增长。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现将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认房认贷政策,在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时,不再要求职工提供家庭住房套数证明。

二、进一步降低首付款比例,对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现有的30%调整为20%;对有商业贷款尚未结清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由现有的40%调整为30%。

三、放宽二手房贷款年限限制,降低二手房首付款比例,二手房房龄加贷款年限总和从现有的30年放宽到40年。房龄10年(含)以下的二手房,首付款比例由现有的30%调整为20%;房龄10年以上的二手房,首付款比例由现有的40%调整为30%。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贷款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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