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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关于新信息系统上线后各项公积金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舟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新信息系统将于2016年1月6日正式上线试运行,为方便各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规范业务流程,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相关要求:

(1)各缴存单位经办人于1月6日后自带u盘到中心窗口拷贝新的单位账号及个人账号。

(2)缴存公积金时采取现金、转账、网银汇款方式的单位需先到中心确认当月缴存额并打印银行进账单后方可汇款至中心账户。

(3)单位办理归集业务时需同时报送规定的电子表格及盖章后的纸质表册(相关表册可到中心网站下载)。

(4)新信息系统中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房贴分离为两个子系统,房贴的缴存基数可与住房公积金不同。各缴存房贴的单位在办理归集各类业务时均需区分填报。

(5)提取业务:职工支取公积金不需再到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单》,备齐相关资料后到中心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中心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并通过银行专线实时支付。以后支付公积金一律通过银行卡划款。以购房、还贷间隔期理由提取公积金的,一个家庭仅限一套,且优先提取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住房。

(6)个人账户转移:①市内转移:先由转出单位将其账户封存后,再由转入单位填写《转移申请书》并加盖公章,同时上报新增表格。②转往外市: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调入地中心盖章确认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联系函》到中心窗口办理。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相关要求:

(1)职工每月正常归还贷款实行对日扣款(包括2016年1月1日之前放款的贷款客户),以贷款发放通知单上载明的发放日期为对应扣款日,如有提前部分还款的以补充协议上载明的还款日期为准。遇节假日延后扣款,遇月底提前扣款。未及时还款的次日起开始计罚息,当月月底仍未还清的逾期客户计入人行个人征信记录。

(2)职工申请按月抵扣的,划付金额为上月还款额(在账户余额大于保底额的情况下)。

(3)职工申请二手房贷款(含公积金轮候贷款和贴息贷款)除此前规定必须要带的资料外还需提供卖出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收款银行卡复印件。

舟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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