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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甘肃省建设厅、甘肃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甘建房改〔2006〕33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如下: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兰州市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统一调整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个人缴存比例9%。暂不具备调整条件的企业单位,其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分别在10-12%和7-9%的幅度内由单位自行选择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兰州市统计局公布的兰州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二、确有实际困难,需要降低比例缴存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兰住管[2006]4号)的有关规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

三、纳入《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兰住管[2007]3号)管理的个人缴存者,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比照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实施以后,原《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单位资助比例的通知》(兰房改组字〔2001〕04号)自行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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