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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规范工伤康复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市劳鉴办,市社保中心,香洲、金湾、斗门区人社局,全市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专家库医疗专家:

根据《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等标准(规范)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374号)的规定及国家审计署今年对我省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的反馈意见,现针对我市工伤康复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经广东省工伤康复专家委员会评审、取得《工伤康复协议机构资格证书》的医疗机构若需申请工伤康复资格,应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等标准(规范)的通知》(粤劳社办〔2006〕374号)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同时报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二、近期省人社厅将组织相关康复专家前往各市进行工伤康复资格评审,医疗机构可于4月30日前向市社保中心申请评审,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将及时协调评审工作,促进我市工伤康复工作有序开展。

三、2016年4月20日前市劳鉴办已经批准的康复通知继续按照批准的内容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原规定报销其费用,批准的有效期截止后自动失效。

附件:珠海市已通过省工伤康复资质评审的医疗机构名单

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25日

标签: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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