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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简化缴存职工办事程序,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现将市本级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大力简化公积金办理手续

通过与人力社保和银行征信等系统数据联网,对公积金业务档案进行全面电子化,原来需要由职工提供的材料改为公积金管理系统电子信息替代,方便群众办事。

1、纯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不再提供收入证明,还款能力由公积金中心按其计算公积金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认定。

2、上一年度办理公积金业务已提供过贷款合同、购房合同、身份证和结婚证等复印件的,再次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重复提供,仅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银行储蓄卡(目前限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

3、公积金提取业务不再提供所在单位盖章的支取申请书。

4、职工退休销户提取,不需提供退休证明。

5、本市域职工大病提取,不需提供相关医疗证明(外地除外)。

二、放宽异地贷款条件

在衢州市域外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衢州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向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异地贷款,其贷款条件、贷款额度、办理程序等执行衢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相关政策规定。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5日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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