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的精神,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审核工作安排调整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铁路系统职工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缴存基数上调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平均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样式附后)和人员手册;
缴存基数无变化的单位提供平均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和人员手册。
缴存基数下调单位除需提供上述要件外,还须提供单位负债表或利润表等;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审核
对单位提供的要件,归集专管员窗口负责核对留存,提供要件符合规定要求的给予办理调整基数业务。分中心归集科长和综合员通过抽查的方式进行复核。抽查的比例:基数上调单位不低于2%、基数无变化单位不低于5%、基数下调单位不低于10%。复核发现问题的上报归集处,由归集处负责对单位上门核验。
四、本通知执行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归集(稽查)处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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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工资核算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