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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六安市直2016年度社会保险征缴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六人社秘〔2016〕128号

市直各社会保险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工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35号主席令),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省政府128号令)、《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等有关规定,定于5、6月份开展对各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进行年度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年度申报稽核内容

1、依法申报应参保人员。各用人单位应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按本单位实际用工人数如实申报应参保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保险,做到应保尽保。

2、据实申报缴费基数。各参保单位应据实申报职工工资,职工工资申报范围应根据劳社(2005)36号规定执行,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等组成。

3、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的确定。按照《安徽省社会保险征缴暂行办法》规定,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收入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职工个人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最低、最高缴费基数,待省人社厅、省统计局公布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公布。

二、社会保险年度稽核工作要求

1、按时申报

鉴于社会保险申报稽核工作涉及全市1000余家参保单位,此项工作必须在6月20日前完成,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参保单位要高度重视并予以支持,落实专人负责,务必在规定的时间,按时按质申报。

2、据实申报参保人数及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不得少报瞒报职工缴费基数、人数,并应积极做好劳动用工合同备案工作。

3、及时清理社会保险欠费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如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补交社会保险欠费。

4、申报所属期内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重新申报调整

本次申报稽核为参保职工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的缴费基数。在一个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年度内,经核定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不再调整。

5、认真报送、填写年审相关材料

为了能更好的服务各参保单位,及时宣传告知相关社会保险政策、事项,顺利通过社会保险年度审核,便于各参保单位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请各单位提供完整的年审纸质材料,认真填写u盘中的“申报稽核汇总表”及“社会保险基金稽核单位自查表”。

6、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及对参保单位的规范管理,将对年度稽核合格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依据。

7、各单位应积极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实地稽核

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原劳动保障部第16号令》规定,在书面稽核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应抽取30%的参保单位及30%的参保人员进行实地稽核,被抽取作为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单位,应依法予以配合,不得推诿。

8、加强与参保单位信息沟通联系

目前我市尚未建立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办事大厅,为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单位之间的联系,便于各单位业务办理,请各单位加入市社保征缴中心建立社保业务qq群并自觉遵守互联网信息发布规则进行交流,如单位经办人有变动,请及时交接下一位联系人。

9、未按要求申报缴费将予以处罚

请各单位按要求据实、及时申报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将按《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罚,同时造成职工应享受的相关保险待遇后果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申报稽核的时间和地点

1、各单位拷贝年审内容及报送相关资料、u盘时间

5月3日——6月20日(正常工作日内)。

2、申报稽核地点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社保服务大厅16号、17号窗口(佛子岭路,市政务中心东100米)。

3、联系电话:0564-3376041 0564-3376043

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8日

标签:   社会保险保险社会社会保险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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