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住公管委〔2016〕4号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
实施细则》的批复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你中心报送的《关于审定<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的请示》(巴公积金〔2015〕109号)收悉。经3月8日召开的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复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3月25日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
贷款实施细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巴中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住房贷款”)业务,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异地住房贷款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况:
(一)在巴中市域外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巴中市购买自住住房,向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异地缴存本地贷款”)。
(二)在巴中市域内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到市域外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向购买自住住房所在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本地缴存异地贷款”)。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申请异地住房贷款:
(一)所购房屋必须是自住住房,且符合当地的贷款政策。
(二)必须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及以上,且账户上不得少于6个月的缴存余额。
(三)申请之前无公积金住房贷款余额。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信用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首套房或二套房的认定,按当地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受理。
第四条 异地住房贷款流程、审批、贷后管理同本地贷款管理一致。
第五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超过30万元贷款额度的,需由收入稳定的巴中缴存职工做连带责任担保人;贷款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退休年限。
第六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必须以巴中市域内住房作抵押。
第七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巴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申请人异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三)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申请人婚姻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五)申请人户籍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收入情况(6个月以上工资流水)(原件)。
(七)购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八)申请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原件)。
(九)购房合同(期房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原件),开发企业出具《在建工程承诺书》(原件);存量房需提供购房合同(协议)、过户后两证、过户契税发票复印件(验原件)。
(十)收款人账户(开发企业或存量房卖房人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
第八条 “本地缴存异地贷款”经本人申请,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巴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原件)。
(二)巴中市域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九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审批后,应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域外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建立职工异地住房贷款情况明细台账,定期对异地住房贷款情况进行核对,掌握提取、还款、变更和逾期情况。
第十条 “本地缴存异地贷款”还贷期间,如发生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告知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账户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十一条 “异地缴存本地贷款”出现逾期时,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及时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衔接,开展贷款催收等工作,必要时可与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在缴存地直接划转职工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归还逾期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人提供虚假材料骗贷或改变贷款用途的,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贷款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履行借款合同中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由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巴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