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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为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以保障与改善民生为总要求,全面贯彻《社会保险法》,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大力推进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障权益,使工伤职工得到“伤有所助”,努力构建和谐平安茂名。

二、目标任务

从发文之日起,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应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底前,建设项目基本实现全部参保;2017年底,全部建筑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参保范围对象和方式

(一)参保范围对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设项目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可参照粤人社规〔2015〕5号规定,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二)参保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四、参保缴费比例

(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比例。按我市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有关规定执行。

(二)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比例。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商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体确定,并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2016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

(三)建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实行浮动费率,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由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有关部门根据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费使用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等综合情况另行制定。由市人社局和住建局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保险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给予表扬,按浮动费率办法下调缴费费率。

五、参保缴费办法

(一)按建设项目参保缴费办法。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流程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用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其中,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依法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施工单位以下统称“施工承包单位”)。

地税部门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等材料采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缴费基数(即合同总造价)、计划开工和计划竣工时间等初始基础信息,并根据缴费基数、缴费比例计算征收工伤保险费,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作为参保单位名称,出具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凭证,作为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变更证明等材料对建设项目的初始基本信息(含工伤保险期限)进行核对、补充、备案。发现建设项目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保部门核定其应补缴金额,开具补缴通知单,向地税机关发起补缴信息,施工承包单位持补缴通知单到地税部门补缴。

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等原因申请退还已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照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退费方式办理。

(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把好施工许可证办理关。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以及原已取得施工许可证但尚未竣工的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三)确定工伤保险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期审核备案。建设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根据项目施工期确定,项目施工工期为施工许可证发证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在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发生施工许可证信息变更等有关情况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及时到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提交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进行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中心)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人社局和地税局。

(四)建立建设项目实名管理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抓好建设项目实名制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参与项目施工的所有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分包合同关系进行规范管理,建立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关系及其变化情况档案,作为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凭据之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制作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公示牌(参考样式见附件1),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固定张贴公示。

六、工伤认定办理

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工伤认定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办理时限和认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好残疾等级评定、停工留薪期确认、旧伤复发确认和工伤康复确认等各项工作业务。

七、待遇保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工伤职工的工伤待遇保障工作。工伤职工应在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就近急救的除外。工伤职工住院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可实行实时结算;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未与社保经办机构建立实时联网结算系统的,由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先行垫付后,再到属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工伤职工享受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对工作相对不固定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按照茂名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我市和各区、县级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建筑业工伤保险统筹协调推进工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研究解决突出问题。联席会议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部门和总工会作为成员单位,召集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要确定专人联络,定期通报相关信息,研究推进情况,部署开展督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企业有关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二)摸清底数。市和各区、县级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我市建设项目开展专项调查摸底工作,摸清我市在建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人数、建设项目合同施工期等基本情况,填写《茂名市建筑业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附件3),于2016年4月30日前上报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汇总。汇总后抄送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

(三)建立建设项目参保管理工作机制。一是中标告知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经公开招标中标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通知中标单位的同时,应书面通知中标单位依法按照本方案规定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书面通知样式见附件2),并同时将中标建设项目有关情况抄送建设项目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税、社保等部门。二是严格许可审核把关。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审核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把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对未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材料的建设项目作为施工安全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并告知其施工承包单位到属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手续。三是加强信息联动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有关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将在建建设项目信息发给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执法协作机制。建筑业工伤保险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对辖区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依法实施检查、监察和依法处理。施工承包单位不如实申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导致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和追缴。建筑业企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拒不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调查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形,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查处。对经责令限期参加工伤保险而仍未办理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手续的建筑业企业,以及经依法查处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建筑业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地方税务局应定期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的建设项目信息与建设项目参保缴费情况对碰,对未参保的建设项目,应按本方案规定督促建设项目企业参保;对拒不参保的建设项目企业,应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按规定查处。

(五)加强政策宣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地方税务、安全监管、总工会要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传统媒体宣传作用,同时充分利用当前网络、电信等数字媒体广泛普及的有利条件,通过公益广告、公益短信、开通微博、印发宣传单张海报,集中现场宣传等宣传形式,全方位、多媒体开展建筑业工伤保险政策宣传活动,为全面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切实提高建筑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工伤维权意识和岗位技能水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培训,准确解读政策,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六)建立月调度制度。从2016年5月开始,每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财政社保局每月将上月按项目参保情况(附件4)汇总报茂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茂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1: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附件2: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

附件3:茂名市建筑业及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附件4: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表(月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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