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公中发〔2015〕72号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
比例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建金〔2015〕128号)精神要求,市中心决定将二套房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降低至20%,从9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9月1日
公中发〔2015〕35号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科室、管理部(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对合理住房消费的支持作用,市中心决定降低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现通知如下:
1.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2.缴存职工家庭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3.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发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二套普通自住房的,贷款发放额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