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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公中发〔2015〕17号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平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平公中发〔2015〕17号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平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管理部、办事处:

《平凉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已经市中心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3月17日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

办法

为有效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精神,全面贯彻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精神,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县(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自住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金额

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年提取额不得高于实际房租支出金额且不得高于租赁人及其配偶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70%。

三、提取要件材料

申请人需持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配偶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和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户口簿等)。配偶不能亲自办理的要出具书面委托书(见附件一)。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1)公共住房租赁合同;

(2)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发票。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上述2项材料。

2.承租商品住房、售后公房的;

(1)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县(区)房屋产权产籍部门开具的无住房证明;

(3)房屋租赁费纳税发票。

如申请人再次就同一房屋租赁行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无需提供第(1)、(2)项材料。只需提供新的税务发票。

四、审核事项

(一)提取要求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人及配偶目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市中心业务管理系统无提取住房公积金购房、归还住房贷款等住房消费类提取记录;

2.申请人或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3.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相关规定。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市中心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取消职工一定时限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办理流程

1.符合租赁提取条件的职工,可向其住房公积金帐户所在地管理部(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各管理部在申请人提取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职工指定账户。管理部在受理申请后,如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有权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三)时间限定

申请人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且每次提取不得超过规定的提取限额。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

本实施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委托书

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委托书

平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管理部(办事处):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与 (身份证号码: )系 关系,现委托 前来办理我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请予以办理并将提取资金划转至下面账户:户 名: ;

开户行: ;

账 号: 。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标签:   公积金支付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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