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州人社发〔2016〕20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工伤认定职能部门权责相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39号)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工伤认定权限等问题作进一步明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含工亡)认定工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在州本级参保的各类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认定工作。
1.用人单位在县(市)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参保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工伤;
2.用人单位在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工伤;
3.用人单位既未在县(市)及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也未在昌吉州以外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事故发生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认定工伤;
4.用人单位未在县(市)及州本级参加工伤保险,但在昌吉州以外地区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昌吉州行政区域内发生工伤后,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告知申请人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5.发生工伤的职工是农民工的,由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新劳社字〔2005〕39号)第五条及第七条规定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二、县(市)统筹区域内发生工亡及一次性重伤(伤残六级)三人以上的重大工伤事故,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认定工伤决定书》及相关资料,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当年《重大工伤事故信息汇总表》(附表)。
三、工伤认定工作法规政策性强,程序规范性要求高,各县(市)要高度重视,加强服务作风建设,配备至少两名责任心强、业务素质高的职工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工伤认定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工伤认定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函》(昌州劳社函字〔2011〕23号)同时废止,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具体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重大工伤事故信息汇总表》
昌吉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3月14日印发
重大工伤事故信息汇总表
填报单位: ( )年度
序号 | 伤亡职工姓名 | 伤亡职工所属单位名称 | 事故发生时间 | 伤亡性质 | 伤亡原因 | 是否参保 | 认定文书文号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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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签章: 填表人签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1.伤亡性质填写死亡或一次性重伤三人以上伤残级别。
2.伤亡原因填写致伤(亡)原因,例:上班途中交通事故死亡;工作期间高处坠落致伤;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猝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