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长201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的公告
按照《衡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衡水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衡人社发〔2013〕21号)文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为每年第一季度。由于开展五险统征业务整合,仍有个别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能及时参保。现在,我市五险统征系统已运行平稳,为保证灵活就业人员能正常享受医保待遇,经研究,决定将2016年度市本级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延长至4月底,逾期不再受理。请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尽快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以免影响享受医保待遇。
自2017年起,将按照衡人社发〔2013〕21号文件规定执行,缴费期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首次参保缴费待遇等待期为6个月。
2016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