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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关于规范、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通知

通房金管字〔2016〕9号

各科(室)、管理部,各缴存人:

2015年我们中心按照住建部、吉林省住建厅的要求,为了提高个贷率,临时性放宽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购房不贷款提取”、“偿还贷款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封存期满提取”等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这些放宽提取规定目前已经不适合继续执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中的个别规定,因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新的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以及实际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也需要做出必要调整。因此,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通房金管委[2014]9号)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做出如下规范和调整:

一、终止执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纪要[2015]2号、[2015]3号中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决定以及《关于印发<通化市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实施细则>的通知》(通房金管字[2015]13号)。

二、在管辖区外的商业银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时,也可申请和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

无论是在管辖区内还是管辖区外,获得商业银行购房贷款30日后,才可申请和办理购房贷款首付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买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无论是否超过90平方米,购房贷款首付提取的可提取额度均调整为该自住住房总价款或总价值的20%。

四、在管辖区外不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一手自住住房时,也可申请和办理购房不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在偿还使用管辖区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本息时,也可申请和办理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六、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虽然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但累计贷款额不超过本人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缴存人,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从3年调整为1年;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累计贷款额超过本人累计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缴存人,其住房公积金封存期从5年调整为3年。

对2015年1月1日以前符合《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办法(试行)》第五十二条的封存规定(不包括(八)款)但实际没有办理封存的,视同已经封存。

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再执行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总收入20%才可提取的规定;租住市场出租房(或称商品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从50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以领取货币补贴形式租住廉租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800元/月减去实际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数额;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为实际房租数额。

八、为了有效防止骗提住房公积金、切实保护缴存人权益,对工作调离管辖区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停止申请和办理工作调离管辖区提取,可申请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

九、对2013年5月以前发放的“大修贷款”(或称“装修贷款),可申请和办理偿还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对以上规定,要在执行《通化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认真执行。

通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8日

标签:   调整住房公积金调整公积金提取公积金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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