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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管理规定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为规范借款人在贷款后因特殊情况需变更借款人主体、抵(质)押物和贷款期限等问题,更好地为职工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合同变更的条件

本规定所称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以下简称合同变更),是指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期内,出现借款人死亡、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经济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等特殊原因,经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同意,对原合同约定的借款人主体、贷款期限、还款方式、抵(质)押物以及保证担保人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二、??? 合同变更的原则

合同变更必须建立在原合同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合同变更后,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

三、??? 合同变更的内容

(一)? 借款人主体变更,是指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借款人主体发生重大变化并涉及住房产权转移的,如借款人还贷能力丧失、借款人主体不复存在等,借贷双方当事人(或继承人)同意对原合同借款人进行变更,由住房受让人做为新的借款人承继原合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

(二)? 贷款期限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内由于收入水平变化或其他重大事故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变化,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延长或缩短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的行为。

(三)? 抵(质)押物变更,是指因以下原因,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更换或增加抵(质)押物的行为。

1.?? 借款人因房屋质量等原因与同一售房人调换已购并抵押的房屋的。

2.?? 原设定的抵(质)押物贬值、毁损、灭失的。

3.?? 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拆迁的。

4.?? 因街道、楼牌号名称发生变化等原因,需变更抵押物名称的。

5.?? 因抵押人死亡、离婚、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抵(质)押物发生产权转移的。

6.?? 置换用于期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他处或第三人抵(质)押物和期房全程担保变现房抵押的。

7.?? 期房用他处住房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的,抵押人申请处置抵押物的。

8.?? 其他导致需要变更抵(质)押物的情况。

(四)? 保证担保人的变更,是指保证担保人因故不能继续承担担保责任,借贷双方同意更换保证担保人的行为。

(五)? 还款方式变更,是指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改变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行为。还款方式随其他变更事项一同变更,不做独立变更。

四、??? 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

(一)? 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新设定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保证人和抵(质)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二)? 合同变更前,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还清当月之前应还未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

(三)? 现房、二手房贷款不允许单独变更抵押物。借款人主体变更的,抵押物应同时做相应变更。

(四)? 期房贷款用他处或第三人住房作抵押的,不能变更为预告登记和全程担保等其他方式。

(五)? 变更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管理中心应根据变更后的贷款年限、利率、剩余贷款本金和还款方式,重新核定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变更前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再重新计算。

(六)? 变更贷款期限的,原设定的担保期限也应同时做相应调整,与变更后的贷款期限一致。

(七)? 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变更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内只能办理一次。

(八)? 新设定的抵(质)押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产权人具有合法的完全产权。

2.?? 没有设定其他抵(质)押,不涉及其他债务纠纷。

3.?? 新抵押物价值的70%大于贷款余额。质押价值的90%大于贷款余额。

4.?? 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住宅用地(经济适用住房除外)。

(九)? 组合贷款的合同变更需经相关银行同意,变更内容必须一致。

五、 合同变更的申请

借款人申请合同变更应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申请表》,并按不同的变更内容提交相关资料(详见附件)。

六、 合同变更的办理

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审查,对合同变更的原因和真实性、申请人的还款能力、抵押物事项的有关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七、 其他?

(一)?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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