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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决策实施后的评估报告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府第203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修订了《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经市政府六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现对该决策实施后作出如下评估报告: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不断提高。此次修订,重点是落实《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结合阳江实际,强化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的功能,对保障劳动者权益、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完善全省生育保险制度体系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修改了生育保险待遇项目,提高了生育待遇。

新《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所有费用;生育津贴是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原《办法》的生育保险待遇是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由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含孕期检查费、营养费)和男配偶假期津贴。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产前检查费用、分娩住院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直接与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不用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增加了生育津贴,大幅度提高了职工生育待遇。以2014年顺产职工为例,按原《办法》规定,职工生育待遇是一次性领取9085.5元,即3365(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9085.5元。按新《办法》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约需9000元,生育津贴:3365÷30×98≈11000元,两项相加共20000元。新《办法》的生育待遇比原《办法》的生育待遇增加10000元左右。

二、修改了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

原《办法》的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根据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按月缴纳。新《办法》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用人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由于新《办法》大幅度提高了生育待遇,根据我市的实际,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生育保险的缴费率由原《办法》的0.2%调到0.7%(具体测算方法见送审稿说明)。

三、修改了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办法。

新《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是由社保经办机构按定额结算的办法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职工不用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特殊情况除外。原《办法》的生育医疗费用是由职工与医院结算,再凭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

综上所述,该文件各项规定操作性较强,切合实际,有效强化了生育保险在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的基本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了用人单位费用负担。与其他职能部门出台相关规定没有相互冲突的现象,基本实现了预期目的。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25日

标签:   职工生育职工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办法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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