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切实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现就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制度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本企业依法批准开发的楼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备案。未经备案的楼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停对购买该楼盘房屋者公积金贷款。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为他人出具虚假房屋买卖合同,一经查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停办该楼盘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料:
1.公司简介;
2.公司章程(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经国家有关部门年审通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简介、信用报告(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及信用报告(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企业税务登记证(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报表(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二)项目资料:
1.发改委批文或发改委备案手续(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2.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出让合同、出让金收据(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6.预售许可证(需提供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7.项目简介;
8.签订购房合同用章印鉴及银行账号;
9.楼盘项目位置图及楼盘表。
望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配合此项工作,截至2016年4月1日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的楼盘,将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