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人:
为进一步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新市民购房需求认真做好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通知》(桂建电[2016]7号)文件精神,我中心将于2016年2月5日起执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梧州市辖区外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不论户籍),在梧州市辖区范围内购房,可按梧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申请个人住房贷款。
二、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85%时,取消贷款额与职工账户缴存余额挂钩的限制,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80%,但不能超过最高可贷额度。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现售商品住房,不得拒绝或阻挠购房者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对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购房者提高销售价格,不得增加不利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者的附带条件。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上述行为的,我中心将向上级部门报备和处理。
特此通知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