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及省属驻张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15]50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满足缴存职工购买普通自住房和改善性普通自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2015年10月13日第二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研究,并报请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就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范围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求,积极探索在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中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学习借鉴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暂行规定》做法,切实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搭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平台,顺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大局,解决社会创业就业群体购房资金问题。凡在本市区域内有稳定收入,男性55周岁以下,女性50周岁以下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及进城务工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低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参照全市现已达到的缴存平均比例按24%确定,缴存方式采取从个人有效银行卡中委托银行按月划扣。连续正常缴存3个月以上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须用所购住房抵押担保。为减轻还款负担,保证连续缴存,贷款人可根据缴存协议约定,可用自已和配偶缴存的公积金按月划扣还贷。因故停缴且没有贷款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可销户提取个人缴存余额。
二、进一步放宽提取条件
(一)细化购建房提取范围及条件。职工在有效实际购房行为发生起3年内,购买商品房、二手房、保障性住房和异地购房可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前,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所购房屋有效证明材料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二)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进一步精简要件资料。贷款职工可以申请用自己和配偶可用缴存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方式由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增加至可申请按月划扣偿还当月应还贷款本息两种方式。简化要件资料,贷款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只填写申请表,不再提供贷款时所购房资料,其中申请按月提取还贷的职工只填写一次,并按签订的委托划扣协议约定由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按月自动划扣。所有提取业务不再填写《提取转移凭证》,由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
(三)放宽租房提取条件。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在规定的提取额度内(市区每月600元,县城每月420元)可每年申请提取一次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四)放宽缴存职工担保后提取公积金的限制性条件。以工资担保方式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的,按规定提取时不受限制。以公积金质押方式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未担保余额按规定提取时不受限制。
三、进一步放宽贷款条件
(一)调整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首套住房和改善性住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为20%,可贷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的80%,同时应满足小于等于借款人月实发工资×60%×贷款期限的条件,月实发工资通过缴存基数减去月缴存公积金确定,不再提供工资证明材料。
(二)提高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为充分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求,住房公积金质押、房产抵押贷款额度、期限由30万元、20年提高延长到40万元、25年,最大限度的满足职工购房贷款需求。
(三)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按照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全面开展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购房以所购住房抵押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要求,出台具体操作规程,积极办理异地贷款业务,不得设置门槛和限制条件。
(四)积极推行“商转公”贷款业务。允许本人及配偶名下有商业住房贷款的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对申请“商转公”的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不受购房5年内贷款限制,可凭当时购房合同在中心随时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偿还商业贷款。已办理商业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凭银行借款合同和当月还款凭据,本人和配偶可申请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偿还当年商业住房贷款应还本息或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性偿还商业贷款。
四、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
(一)加快改造升级信息系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根据政策调整和流程优化的需要,加快改造升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建立集12329服务热线、短信、微信、手机app、网上业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推进办理网上业务,为缴存职工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落实服务制度,提高服务效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等服务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业务办理审批程序,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变单一服务为全方位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效率,努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切实树立住房公积金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办理流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的沟通协调、尽快联网或开设查询终端,实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的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要积极与民政、公安部门协调就有关婚姻、直系亲属关系证明问题相关证明的出具和认定提出简便可行的认定意见,为办事职工提供方便。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积极推行预售楼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通过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经借款人同意可以将贷款资金中应缴购房款剩余部分直接打入开发商账户。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也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缴存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五、加强安全监管、防范资金风险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调查、审核、抵押、发放、回收等工作,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保障资金安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抓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防范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对贷款、提取申请人利用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或编造虚假资料等骗贷、骗提行为的,公积金中心应向其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骗贷资金,同时将相关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报请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意见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施行,原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