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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关于印发《衡水市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 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衡房金管委〔2015〕4号)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衡房金管委〔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业新区、滨湖新区管委会,市直及驻衡各单位:

《衡水市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衡水市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帮助城镇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减轻其还贷压力,根据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对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低收入家庭发放适当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政策措施。

第二章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三条贴息对象与条件。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或配偶为衡水相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

(二)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是借款人家庭唯一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三)借款人在申请的贴息期间已按借款合同约定正常还贷12个月(含)以上,违约记录累计不超过3期;无拖欠情况;

(四)借款人或配偶在申请的贴息期间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但已正常退休的除外。

第三章贴息额度和期限

第四条贴息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为上一年住

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40%,逾期利息不计入贴息范围。

贴息期间为1月1日至12月31日,且不超过贷款实际还款期限。

贴息资金从当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四章贴息申请材料

第五条申请时应提供的资料。申请人提出贷款贴息申请

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填写的《衡水市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表》;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证明;

(三)《借款合同》、按月扣划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证明;

(四)低保证明、特困证明;

(五)银行还贷账户;

(六)房管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情况证明;

(七)市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章贴息办理程序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实行一年一审批,每年1月份为集中申报月。采取借款人申报、管理部初审、市中心审批、公示、集中发放的办理程序。

(一)借款人申报。借款人于每年1月份持贴息材料向管理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

(二)管理部初审。管理部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核定贴息金额,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资料上报市管理中心;

(三)市管理中心审批。市管理中心对各管理部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核,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管理部负责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四)公示。市管理中心将批准后的贴息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在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市管理中心发放。公示期结束后,对无异议的贷款贴息申请人,由市管理中心于当年3月底前将贷款贴息金额转入贴息对象的银行还贷账户内。对公示有异议的,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七条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由市管理中心负责查实及收回贴息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申请资格,同时将其失信记录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第八条本细则暂定执行期2年。

第七章附则

第九条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本细则由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24日印发

(共印300份)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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