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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关于对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进行补充调整的通知(衡房金管通字〔2015〕54号)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衡房金管通字〔2015〕54号

各科室、管理部:

住房公积金业务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对规范贷款提取业务行为,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新政的实施,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在学习借鉴其他地市做法的基础上,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政策补充调整如下:

一、贷款业务

⒈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缴存职工在衡水区域外缴存住房公积金,可凭缴存证明等相关材料在衡水区域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政策按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取消原规定的户籍在衡水区域才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的限制。

⒉简化业务审批要件。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时,须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中显示的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推算其月收入,不再需要单位另外出具职工收入证明材料。

⒊借款人可以选择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其中之一还款方式。

⒋借款人可以以其他房产作抵押,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划拨到原贷款银行。

二、提取业务

⒈偿还本地公积金装修贷款提取

提取条件:办理本地住房公积金自住住房装修贷款的,自放款日计算满一年后,夫妻双方可办理公积金提取业务。

提供资料:身份证明、提取人银行卡。

提取金额:自放款日开始计算的实际还款额,再次提取公积金时要求与上次提取公积金时间间隔一年以上,提取金额为两次提取间的实际还款额。

⒉住房公积金抵冲装修贷款按公积金抵冲购房贷款规定执行。

⒊大病提取

提取条件:职工、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有衡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诊疗界定标准规定的19类大病。

提供资料: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包括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费用票据等)、身份证明、直系亲属证明、提取人银行卡。为便于管理须在费用票据原件上加盖已办理公积金提取印鉴。

提取金额:不超过提供费用票据的金额。

⒋已婚子女全额以自有资金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

已婚子女全额以自有资金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的,需另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外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购买住房的价格(费用)总额。此规定适用于2015年11月1日(含)后发生的购房行为。

⒌已婚子女贷款购房提取父母公积金

贷款首付款提取、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偿还商业贷款和异地贷款提取,需另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外其他按相关规定执行。提取人合计提取额分别不得超过购房首付款和贷款实际还款额。此规定适用于2015年11月1日(含)后新签订借款合同后发生的借款行为。

⒍封存账户提取

提取条件: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提供资料:

⑴个人账户在单位名下的,需提供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证明、身份证明、银行卡;

⑵个人账户在封存账户集中管理的,需提供身份证明、提取人银行卡。

提取金额:可一次全部提取并给予清户,但有未还清公积金贷款的除外。

封存账户提取后需在业务系统中设置1年内需经管理部主任审批才能再办理本人开户手续。另外工作调动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11月18日

 

衡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

2015年11月18日印发

标签:   住房公积金公积金公积金业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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