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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2017-07-22 08:00:03 无忧保

各分中心、各承办银行: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业务,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办〔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2、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全省范围内异地购买住房,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全省异地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异地贷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建金监发〔2015〕278号)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浙江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异地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房公办〔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操作规程所称异地贷款,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统称购房地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第三条 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在本市购房申请办理异地贷款业务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称市中心)具体负责办理贷款房屋在海曙、江东、江北等三区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各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贷款房屋在本辖区行政区域内异地贷款业务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第四条 异地贷款执行购房地中心贷款政策规定。购房地中心提供异地贷款资金,并负责异地贷款受理、贷款审批、贷款签约、抵押担保、贷款发放及贷款回收等贷款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异地贷款产生的收益归购房地中心所有,贷款风险由购房地中心承担。

第六条 借款职工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分中心(以下统称缴存地中心)应向购房地中心提供借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及贷款情况证明,并及时协助购房地中心核实借款职工缴存账户销户、转移、封存及个人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作,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有合法的购房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资料,并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

(五)提供购房地中心认可的担保或抵押;

(六)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已结清;

(七)符合购房地中心相关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异地贷款时,应提供申请书及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含房屋共有权人)资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军官证、护照等。

2、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未婚证明等。

3、户籍证明。包括户口簿、居住证、关系证明(借款人与房屋共有权人不在同一户口时提供)等。

4、收入证明。包括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等。

5、住房证明。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购房地家庭住房情况查询证明等。

6、征信证明。包括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银行证明材料等。

(二)购房资料

1、购房证明。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合同、存量房网签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法院拍卖确认书、契约等。

2、付款证明。包括分期付款发票(收据)、付款凭证、商业性借款合同(商转公贷款提供)等。

3、权属证明。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契税证等(二手房贷款提供)。

(三)购房地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异地贷款办理流程:

(一)开具证明。借款职工到缴存地中心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以下简称缴存证明)。

(二)贷款申请。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提出异地贷款办理申请,并持有购房地中心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

(三)审核审批。借款人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购房地中心应在受理借款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工作,特殊情况,经购房地中心领导批准可延长五个工作日,决定是否准予贷款并通知借款人。购房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的,受理时间以购房地中心受理承办银行报送的借款人申请资料为准。

(四)贷款签约。异地贷款审批通过后,借款职工到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附属合同、单据等书面凭证。

(五)贷款担保或抵押。购房地中心委托承办银行负责办理并保管抵押(预)登记。

(六)贷款发放。房屋抵押(预)登记后,购房地中心或承办银行收妥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属证明后发放贷款,并将《缴存证明》回执反馈至缴存地中心。缴存地中心应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贷款发放条件,购房地中心另有规定的,按照购房地中心规定。

第十条 缴存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按下列流程:

(一)缴存职工向缴存地中心提出开具《缴存证明》申请;

(二)缴存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后交缴存职工;

(三)缴存地中心将扫描件上传至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

第十一条 缴存地中心出具《缴存证明》时,应采用打印方式。《缴存证明》电子文档按出具时间顺序,按月份保存备查。

(一)《缴存证明》编号,按照“年份(4位数字)+月份(2位数字)+日期(2位数字)+机构代码(4位汉语拼音)+顺序号(2位数字)”,其中机构代码对照表如下:

1、市中心本级:nbbj

2、余姚分中心:nbyy

3、慈溪分中心:nbcx

4、奉化分中心:nbfh

5、宁海分中心:nbnh

6、象山分中心:nbxs

7、鄞州分中心:nbyz

8、镇海分中心:nbzh

9、北仑分中心:nbbl

(二)贷款发放《回执》编号与《缴存证明》编号,采用同一个号码。

第十二条 异地贷款备案。缴存地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购房地中心开具的贷款发放《回执》等情况证明,均通过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并查询。其中,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回执》等电子数据、扫描件需当日报市中心,由市中心统一上传至全省住房公积金oa平台备案。

第十三条 各购房地中心应加强与缴存地中心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异地贷款定期核对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基本信息等变动情况。

第十四条 缴存地中心应保证其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真实准确,因提供信息不实而造成的风险,由缴存地中心承担。《缴存证明》相关信息,以缴存地中心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 缴存地中心应确保职工办理异地贷款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优先用于偿还贷款(含本金、利息及罚息),并协助购房地中心催收逾期贷款。缴存地中心应依据购房地中心出具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还款凭证,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和还贷提取业务,具体按照缴存地中心的提取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借款人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尚未结清前,因工作调动转移至新缴存地中心的,购房地中心接到原缴存地中心借款人缴存账户转移信息时,及时与新缴存地中心联系,新缴存地中心继续向购房地中心通报借款人缴存及个人信息变化等情况。

第十七条 大市范围内异地贷款操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操作规程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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