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各县市办事处: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荆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望认真执行。
附件:《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11月27日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诚信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保障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荆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荆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涉及对单位和个人诚信信息的收集、认定和对不诚信(失信)行为的惩戒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及与中心签订了期房个人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是指上述单位或个人在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承担既定义务和履行住房公积金协议情况的认定结果。中心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网站中记录单位和个人诚信信息,依据诚信信息,对不诚信单位和个人予以公示,开展相关管理与服务。
第二章 对单位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四条 缴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经过反复宣传、督促,迄今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不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及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或长期欠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 ;
(二)对职工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基数调整、账户封存合并、提取、贷款申请等工作疏于管理,审核不严或出具虚假证明,给本单位及职工造成不利影响、并对中心公积金管理工作带来一定风险隐患的;
(三)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第五条 签约楼盘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失信行为:
(一)不按与中心签订的期房贷款合作协议履行义务,或将相关责任转嫁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周期或出现出资方抽逃资金、银行贷款逾期以及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受到群众上访或卷入诉讼案件的;
(三)不及时办理借款人期房抵押转现房抵押换证手续的;
(四)向借款人出具虚假购房资料,造成骗取、骗贷行为发生的;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的。
第三章 对个人失信行为的认定
第七条 缴存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一)利用假资料、假证件、假身份证明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或发生有套取、骗贷公积金行为的;
(二)借款人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在24个月内发生连续违约6期(含6期)或累计逾期达12期(含12期)以上,经催收仍不积极还贷的;
(三)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四章 对单位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八条 对缴存单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建立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黑名单制度,进行重点稽核和执法检查,并根据《条例》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加强政策宣传,帮助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
(三)向社会及金融机构公开其住房公积金失信信息;
(四)向省、市有关部门反映,禁止其参加各类综合性奖项的评定;
(五)情节严重,给中心造成较坏影响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九条 对合作楼盘开发企业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停止受理该楼盘个人公积金贷款申请;
(二)停止受理该企业后续开发项目公积金贷款签约;
(三)按协议内容,责令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四)向市有关方面报告其失信行为。
第五章 对个人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十条 对缴存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惩戒:
(一)对公积金贷款逾期者,除采取电话、书面通知、诚信约谈等方式进行催收外,还应向其贷款相关当事人(配偶、抵押人、担保人或其他共同还款人发出催收通知,督促其履行相关连带责任。还可通过媒体公示或通报借款人所在单位的办法进行督促,将借款人记入住房公积金个人不诚信名单,对其以后的使用实行限制。对恶意欠款的借款人,还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清收;
(二)对于以假资料、假证件套取、骗贷者,一经发现,要停办提取或贷款手续,没收全部虚假资料;对已经违法违规办理了住房公积金提取或贷款的,要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损失无法挽回或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对采取假资料、假证件套取或骗贷公积金的相关当事人,一经查实,记入公积金不诚信名单,通报其所在单位。自查实确认不诚信行为起,取消其五年内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格。
第六章 诚信管理
第十一条 成立由中心主任任组长,各党组成员任副组长,中心各科室、营业部(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诚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诚信管理工作,并对相关不诚信行为进行最终确认和作出处理决定。中心资金归集与政策法规科负责办理诚信管理相关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 单位或个人不诚信行为的认定,由各科室、营业部或办事处申报、提出初步意见,转资金归集与政策法规科调查核实,并将初步意见整理后报领导小组讨论确认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认定为不诚信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通知中心相关部门办理账户冻结或在公积金业务系统进行标识,或在住房公积金网站诚信黑名单上公示。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其住房公积金诚信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资金归集与政策法规科受理并提供单位和个人查询其诚信记录的相应服务。
第十四条 相关单位已纠正违规、违法、违约行为并提从住房公积金不诚信名单中删除的,按相关程序经核实、审批后办理。
第十五条 个人虽曾有利用假资料、证件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但能履行法律责任,积极配合追回骗提、骗贷公积金的,经资金归集与政策法规科进行诚心约谈,认识深刻、态度较好的,允许其按政策正常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对拒绝诚信约谈和不思悔改的,暂停受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国家有关部门颁布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