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地人社发〔2015〕327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2015〕69号)精神,现将我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降低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区财政局
2015年9月30日
保你社保不断缴
0571-22931819